
公告日期:2016-02-29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9号裕景商务广场A座15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网址:www.hiwayslaw.com
二零一六年二月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麦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其委托担任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规则、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于2015年11月25日出具了《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结合反馈意见所涉及的需要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法律问题,本所经办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爱尚鲜花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出现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及所使用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在进行充分适当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公司特殊问题
1、爱尚鲜花是一家专业从事鲜花在线预订及配送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天猫、京东、微信等)、“爱尚鲜花”手机移动客户端及公司官网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请主办券商、律师补充核查公司是否需要取得ICP牌照等及公司网站的ICP备案情况,并对公司是否具备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商务部于2009年4月2日发布的《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1号)中,将电子商务模式按照交易主体的不同分为B2B、B2C、C2C模式。其中企业B2C—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又分为网上商厦(webmall)和网上商店(webstore)。
网上商厦(webmall)是指提供给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由第三方经营的电子商务平台。
网上商店(webstore)是指企业(或其它组织机构)法人或法人委派的行为主体在互联网上独立注册网站、开设网上商店,出售实物或提供服务给消费者的电子商务平台。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三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及《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一)互联网销售是企业销售行为在互联网上的延伸,经依法批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商业企业可以直接从事网上销售业务;(三)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企业自身网络平台为其他交易方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利用自身网络平台直接从事商品销售的,应向电信管理部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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