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2
证券代码:836645 证券简称:三瑞农科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2 月 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于 2025 年 6 月 20 日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
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甘 01 知
民初 122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甘肃同庆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此民事判
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立
案,2026 年 1 月 23 日开庭审理,2026 年 2 月 2 日询问当事人。后经最
高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
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最高法知民终 956 号民事调解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被告
姓名或名称:甘肃同庆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占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被告
姓名或名称:巴彦淖尔市关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12 月 29 日,原告获得“R0612641”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2024 年 8 月,原告投诉被告一未经许可利用“R0612641”生产向日葵种子约 4000 亩。后经肃州区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测,确定涉案地块取证样品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封存的“R0612641”不排除两者属于同一品种,故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外,原告发现,被告甘肃同庆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利用“R0612641”生产“同庆 6 号”向日葵种子外,
还利用“R0612641 生产“同庆 73”“同庆 76”“同庆 88”三个品种向日葵种子。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向日葵植物新品种“R0612641”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8000 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检测费、律师费等 20 万元;
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四) 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被告甘肃同庆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合法使用的繁殖材料是经被告巴彦淖尔市关尔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的品种“0748R”,且该品种无论是申请保护的时间还是授权的时间,均早于原告的“R0612641”。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出
具(2024)甘 01 知民初 122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如下:1、被告甘肃同庆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向日葵植物新品种“R0612641”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R0612641”
种子、停止利用“R0612641”生产繁殖并销售“同庆 6 号”“同庆 73”“同庆 76”“同庆 88”、销毁库存的“R0612641”种子和利用“R0612641”生
产繁殖的“同庆 6 号”“同庆 73”“同庆 76”“同庆 88”;
2、被告甘肃同庆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2696120 元、赔
偿经济损失 19956279 元和维权合理开支 10 万元,合计 22752399 元;
3、驳回原告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同庆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未生效,被告甘肃同庆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情况
一审原告三瑞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方)于 2026 年 1 月 9
日收到一审被告甘肃同庆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方)的上诉状。
上诉方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二、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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