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6650 证券简称:贯石发展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贯石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贯石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
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
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 1 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监管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在董事会、股东会权限之外的对外投资,除进行证券投
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外,由总经理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规定标准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在确定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归属时,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确定审批权限归属。
第十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股东会或董
事会审批的,应当先由本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该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其内部决策程序最终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
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
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
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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