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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05-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正迪科技: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正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5-12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1号兴业银行大厦13楼

电话:8620-38790290 传真:8620-38219766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正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信信扬法字(2017)0139号

致:广东正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正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刘峰律师、朱宝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法律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2017年5月11日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17年4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刊登了《广东正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7年5月11日上午09:00在公司会议室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陈志达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33,04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8.69%。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

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和授权委托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6 年度报告

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6 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

追认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17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关于续聘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等10项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2017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公告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了前述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披露公告的事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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