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658 证券简称:ST 幻响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关联
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一
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不含主营业务);
(四)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购买或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二)委托或者受托购买、销售、服务;
(十三)在关联方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四)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五)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关联交易,应全面考虑交易安排对公司的影响,并重点关注主体关系法律形式与实质的一致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的重要股东与该子公司进行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通过协议等方式控制交易对方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
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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