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8
证券代码:836674 证券简称:净源科技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行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
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
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需由股东会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十四)审议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对外投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同时存在账面价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
(十五)审议单笔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的借款;审议累计借款(含授信)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后的任一笔借款;
(十六)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均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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