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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0 13:01:41 股吧网页版
净源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8


证券代码:836674 证券简称:净源科技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披露规则》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视同公司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推荐主办券
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
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豁免按《披露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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