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13 15:32:46 股吧网页版
净源科技: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3

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
立于 2007 年 6 月 12 日,2015 年 9 月由浙江净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的方式
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浙江净源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东段 134 号 1 幢 123、124 室。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74.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由股东会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
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前,仍由原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信、
服务与自主创新的原则,实行以现代科学理念为基础的规范化管理,开发优质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合理投资收益,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水污染处理设备及配件、膜生物反应
装置、中水处理回收设备、膜分离组件、膜分离成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水处理工程、膜分离工程的承接、安装、设计、调试;水处理技术、膜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环保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膜生产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发起人以其浙江净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按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
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并已在公司注册成立前足额缴纳出资。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具体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