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7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限售期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关于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限售期条件成就
的法律意见
(2022)天(蓉)意字第 04-7 号
致: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秉扬科技”)的委托,担任秉扬科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拟定的《攀枝花秉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秉扬科技已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如下程序:
1、2025 年 3 月 26 日,秉扬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规则》《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5 人,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合计 63.4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0.3683%。
2、同日,秉扬科技全部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及 35 名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各项考核指标均已满足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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