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05
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7月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2月2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信扬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厚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甘永辉/周敏、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一:合丰泰(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泰香港”)被告二: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丰泰”)被告三: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嘉电子”)被告四:申小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婵娟、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为申小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尚未聘请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3日,原告与泰嘉(香港)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Y2018-TJ-01”
用原告或原告指定公司的自有资金向供应商采购,之后泰嘉(香港)有限公司按约定价格付款并提取定向采购货物的服务模式。该协议第5.1条约定:“甲方(即泰嘉(香港)有限公司)应于乙方(即深圳信扬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向供应商付款之日起60个自然天内以电汇方式向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一次或分次付清全部货款并提货……”第8.6条约定:“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及附件的约定及时支付有关款项并完成提货,乙方有权没收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并自付款提货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提货之日或乙方解除本协议及附件之日起止按应付款项的0.1%/天的标准支付逾期服务费……”。
为担保《供应链服务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一(合丰泰香港)签订编号为“DYXY2018071701”《动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就前述《供应链服务协议》及附件等项下全部债务以最高不超过3400万元为限向原告提供动产抵押。被告一提供了游乐船作为抵押物,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原告与被告二(深圳合丰泰)签订编号为“DYXY2018070201”《动产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就前述《供应链服务协议》及附件等项下全部债务向原告提供动产抵押。被告二提供共计33套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并办理相关动产抵押登记,抵押数额为人民币4,156.68万元。
原告与被告三(泰嘉电子)、被告四(申小琳)分别签订编号为“TJ18052301”、“SXL18052301”的《保证合同》,分别约定被告三、被告四就签述《供应链服务协议》及附件等项下全部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2019年1月23日,原告根据泰嘉(香港)有限公司下单情况先后向供应商采购货物,垫付货款共计14,312,385.00美元,泰嘉(香港)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函》。经原告多次催告,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关款项。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泰嘉(香港)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垫付货款共计14,312,385.00美元,服务费243,310.55美元,逾期服务费200,713.74美元(以14,336,695.55美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按0.1%/天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
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依法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合丰泰香港、深圳合丰泰、泰嘉电子、申小琳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等额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判令被告一就泰嘉(香港)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代垫货款及服务费共计14,336,695.55美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起以14,336,695.55美元为基数按0.1%/天的标准计算逾期服务费,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0,713.74元)在人民币340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原告就该债务有权以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2、请判令被告二就泰嘉(香港)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代垫货款及服务费共计14,336,695.55美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起以14,336,695.55美元为基数按0.1%/天的标准计算逾期服务费,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0,713.74美元)在人民币4,156.68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且原告就该债务有权以被告二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3、请判令被告三就泰嘉(香港)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债务(代垫货款及服务费共计14,336,695.5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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