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3-09
(申昆法意第2015059-1号)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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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一月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5年12月出具《关于苏州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型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苏州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3)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请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请核查该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回复: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并对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股份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说明并经所律师核查,公司经营范围为:研究、开发生产引线框架、LED支架及配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 颁发单位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至2016年12月2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201332001087 日 省国家税务局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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