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2-27
公告编号:2019-055
证券代码:836681 证券简称:泰嘉电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2 月 2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信扬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厚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甘永辉/周敏、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一:合丰泰(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泰香港”);被告二:深圳市合丰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合丰泰”);被告三: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泰嘉电子”);被告四:申小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法定代表人为陈婵娟、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为申小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未聘请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55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
(五)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与泰嘉(香港)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于 2019 年 5 月 29 日签
订和解协议书,泰嘉(香港)有限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还款义务,原
告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
请。
2019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 粤 03
民初 655 号之一),法院准许原告深圳信扬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 粤 03
民初 655 号之二),法院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合丰泰香港、深圳合丰泰、泰嘉电子、申小琳的财产保全措施。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22 日作出的
民事裁定书(2019 粤 03 民初 655 号之二),判决结果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裁定,准许解除原告深圳信扬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合丰泰香港、深圳合丰泰、泰嘉电子、申小琳的财产保全措施申请,解释对被申请人合丰泰香港、深圳合丰泰、泰嘉电子、申小琳名下财产的查封。
公告编号:2019-055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与原告已友好和解,法院已裁定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次诉讼案件结束。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作出准许解除对被申
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作出准许解除对被申
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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