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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1-21 16:33:13 股吧网页版
泰嘉电子: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1-21



证券代码:836681 证券简称:泰嘉电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纪

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

收到日期:2020 年 1 月 17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1 月 17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泰嘉电子,证券代码:836681,以下简称“公司”、“泰嘉电子”),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高新一路 1 号创业大厦 305 室。

陈婵娟,泰嘉电子实际控制人,女,1980 年 8 月出生。

申小琳,时任董事长,男,1955 年 10 月出生。

刘玉婷,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女,1983 年 1 月出生。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2018 年至 2019 年 5 月,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占用的资金总额

累计为 11,220,400 美元。2018 年至 2019 年 5 月,公司向实际控制人配偶实际

控制的公司累计拆出的资金总额为 1,281,000 美元、人民币 295,794,000 元。

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构成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其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为其配偶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便利,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知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知情,且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构成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其行为构成《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违规为其配偶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便利,上述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4.1.4 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知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挂牌公司的上述行为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知情,且未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其行为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拟做出如下决定:

(一)给予泰嘉电子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陈婵娟、申小琳、刘玉婷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拟采取的纪律处分,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有权在收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申辩。届期未申辩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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