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6681 证券简称:泰嘉电子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陕西泰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保证不受任何人的干预、干扰。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在监事会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八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
依据。
第十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将订立的书面合同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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