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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4-20 17:25:21 股吧网页版
皓华网络: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29

证券代码:836689 证券简称:皓华网络 主办券商:东莞证券
深圳市皓华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皓华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市皓华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第一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并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激励和稳定公司的管理团队以及核心人才,经公司经营层推荐,公司董事会拟提名潘政元为公司核心员工,该议案内容详见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的《关于提名并认定核心员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上述核心员工提名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8 日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
有任何个人对公示的核心员工名单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董事会提名的核心员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监事会认为,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在明显损害挂

公告编号:2022-029

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潘政元为公司核心员工。
二、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一)公示情况

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 2022 年股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深圳市皓华网络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官网(www.neeq.com.cn)披露了《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2-022)等相关公告。根据《监管指引第 6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至 2022 年 4 月 8 日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部公
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有任何个人对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提出异议。

(二)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了公示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激励对象名单》中的全部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众公司办法》《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名单》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第 6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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