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690 证券简称:悦泰物流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悦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悦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悦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苏 州悦泰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以下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7、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8、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为前提。
(二)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三)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以上所述的交易是指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等事项。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办公设备、机器设备,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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