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36694 证券简称:家电网 主办券商:银泰证券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0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规范运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 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
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该接受主办券商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接
受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