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36696 证券简称:旗华建设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他资
产等对外进行的、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对外股权投资、收购兼并、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以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按照对外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出资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机构或专家。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
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期末应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有效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董事会、股东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确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履行对外投资决策手续。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项目投资、对外投资(除对流通股股票、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金融衍生工具之外的投资)、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不超过 20%(含 2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50%(含 50%)。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不超过 10%(含 1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30%(含 30%);
(三)单笔融资(包括银行贷款等授信业务)、资产抵押、资产质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以合并会计报表计算)不超过 20%(含20%)的决定权,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上述事项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 50%(含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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