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由上海旗华码头工程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8002543T。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8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董事长,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码头工程,水上工程,水上景观、水上娱乐设施及施工,室内外装潢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土木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塑胶制品、木材、建筑装潢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的销售,模具设计及安装(除专控),体育器材设计及安装(除专控),商务咨询,从事光伏科技、塑胶科技、环保科技、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范围: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截至2015年8月31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折合股份5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发起人的姓名 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
或者名称 (万股)
孔飞 400.00 净资产 80.00 2015.8.31
张金娟 100.00 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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