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36703 证券简称:创一新材 主办券商:国盛证券
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6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诉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
院于 2025 年 1 月 7 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而裁定移送乐清市人
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立案受理;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于 2025 年 8 月 4 日下发判决书。2025 年 10 月 9 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
生效证明。公司申请执行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
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1 月 4 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内 0105 执 1482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卓
公告编号:2025-017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 法定代表人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闻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签订有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却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双方确认结欠货款 9,960,275.4 元。公司诉华仪风能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 月 7 日立案
受理,后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而裁定移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法
院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立案受理。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9,960,275.4 元及利息(其中
8,588,371.50 元,自 2022 年 10 月 23 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剩余
1,371,903.90 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2.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一、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9,022,442.53 元及利息损失(以 8,588,371.50 元为
基数,从 2022 年 10 月 23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 434,071.03 元为基数,从
2025 年 1 月 7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 1.5 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告编号:2025-01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7,753 元,由原告湖南创一工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788 元,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负担 82,96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缴纳,该款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二)执行情况
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9 日出具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审理原告湖南
创一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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