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6708 证券简称:中裕广恒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
司现行《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
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合同或
者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保证交易公平、公允。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关系及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
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三)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
(四)由第十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九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因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具有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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