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6708 证券简称:中裕广恒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
司现行《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
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
有效实施。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
称 “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要求的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用途、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总额的 3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主办券商;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主办券商;
(五)主办券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主办券商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责任、主办券商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主办券商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主办券商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主办券商有权要求公司及时更换专户,公司可以单方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募集资金的情形,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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