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6708 证券简称:中裕广恒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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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该议案修订了公
司现行《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
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及《中裕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
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士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
定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应当勤勉尽责, 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
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七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要严格遵循法律、行政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依法做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干预公
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提供额外的服务或承担额外的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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