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优力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赞成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
1、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
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有: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797,8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3.708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全部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以 32,797,8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以 32,797,8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以 32,797,8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以 32,797,8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以 32,797,8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6、以 32,797,8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以 32,797,8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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