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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8:35:23 股吧网页版
吉冈精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836720 证券简称:吉冈精密 公告编号:2025-063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之子议案 5.10: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吉冈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本公司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交所报备。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及配套报告模板,在编制端使用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填写披露内容,生成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具中未提供模板的临时报告,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编制。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
经历及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北交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或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上市时签署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1 个月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除外),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提交。
第八条 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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