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2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
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则及
《内蒙古欧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
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
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
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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