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7
公告编号:2020-008
证券代码:836759 证券简称:千江高新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制定
<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获得通过,但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肇庆千江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加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公司以及其他作出 承诺的主体的承诺管理,规范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肇庆千江 高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监管部门所做的保
公告编号:2020-008
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人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公司以及其他作出承诺的主体。
第四条 承诺人在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
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合理预计取得审批的时限,并明确无法取得该等审批情形下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继,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或通过公司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第七条所述情形外,承诺人不得出现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
的情形。
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监事会可以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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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公司应当敦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公司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公司或公司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三章 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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