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1
证券代码:836763 证券简称:远翔新材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1年5月8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规定要求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形式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章 管理与责任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
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三)财务总监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五)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挂牌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它信息为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临时报告的信息有:
(一)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董事会决议;
(二)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若有)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公司发生下列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标准:
1、应披露的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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