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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1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天杰实业: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15

儒毅律师事务所

ConfuwayLawFirm

关于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杭州市潮王路225号红石中央大厦506室

电话:0571-88371688

传真:0571-88371699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儒律法[2018]5037号

致: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儒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儒毅”或“本所”)接受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天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信息披露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18年4月2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二)2018年4月21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备查文件目录等。

(三)2018年5月14日,公司在杭州市临安区玲珑经济开发区公司会议室,

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陈晓霖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具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其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9,673,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86%。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在2018年4月23日发出的《浙江天杰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通过《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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