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17
证券代码:836768 证券简称:中迅德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0 年 3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0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披露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厦门中迅德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所有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
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
券品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相关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经主办券商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
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意见。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三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主管部门或主办券商,根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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