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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5-19 18:07:13 股吧网页版
三上新材: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5-19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49楼

电话:(0755)23982682 传真:(0755)23982723

关于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是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2020年5月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关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由2020年5月15日延期至2020年5月16日。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于2020年5月16日上午10:00在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28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21,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该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该等人员均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为: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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