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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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下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三上高分子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事宜进行了核查,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是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即2018年4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方式、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内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于2018年4月23日上午10:0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红花路99号长平商务大厦280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东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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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代表股份
21,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该等股东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该等人员均有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监票人、计票人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及其表决情况为: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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