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836775 证券简称:高迪股份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省高迪循环经济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公司应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格式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并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及时提交至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上述内容应纳入前述三方监管协议之中。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九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九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
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等。公司设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
以下情形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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