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从业办法》和《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
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信息系统发布《成都
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公司三楼一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钟家祥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5,331,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55%。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3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2023 年财务决算报告》;
5.《2024 年财务预算报告》;
6.《2023 年利润分配方案》;
7.《<公司章程>修正案》;
8.《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议案 7 为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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