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836777 证券简称:龙之泉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龙之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
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成员人数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股东会变更董事会成员及人数的,不影响本规则的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第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
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相关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外,其他事项经全体董事过半数的董事表决同意,且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公司的科学决策且谨慎授权的原则,对于未达到股东会审批权限的下述事项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相关规定由于董事会行使。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 (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经理决定;无论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凡关联方为公司融资无偿提供担保、无偿进行财务资助的事项,无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由经理决定。
(三)公司提供担保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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