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省安庆市高河镇政和路 196 号
电话:0556-4613119
传真:0556-4613119
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皖文法律[2025]F-- 1 号
致: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万邦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
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及备查文件目录等。
(三)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在安徽省安庆市高河镇高埠路 36 号公司会议
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留晓晓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公司出具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本次股东大会应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8 名。依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签名及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名,为:徐顺虎、陈阴杰、浙江浆纸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代表、宁波思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东代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311,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623%。
(三)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审议通过《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审议第 7 项议案时,因股东徐顺虎、陈阴杰、浙江万邦浆纸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思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应回避表决,但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若对关联事项进行表决时全体股东均为关联股东的,则关联股东不予回避”,故均不回避。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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