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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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
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目 录
正文 ...... 4
一、《反馈意见》1.关于股权变动...... 4
二、《反馈意见》2.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 6
三、结论意见...... 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之科技”)的委托,担任新之科技本次定向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定向发行相关事项,本所已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市通商
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新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5 年 10 月 16 日,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
部下发《关于青岛新之环保科技有股份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本所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股转系统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和《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做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反馈意见》1.关于股权变动。请发行人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补充披露本次定向发行及收购前后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并在《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如下:
本所律师履行了如下主要核查:
1、查阅《定向发行说明书》;
2、查阅新之科技截至 2025 年 5 月 12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未合并
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3、查阅新之科技、龚杰卡、陆增、宁波鑫加与华润环保于 2025 年 7 月 4 日
重新签署的新《协议书》;
4、查阅公司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
华润环保拟通过认购新之科技定向发行股份和大宗交易方式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新之科技股份相结合的方式,获得新之科技控制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润环保将持有新之科技 42,900,336 股股份,占交易完成后新之科技总股本的 55.87%,成为新之科技的控股股东。
新之科技拟向华润环保定向发行 26,873,539 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本次发行前(即
截至审议本次定向发行事宜的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之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5 月 12
日)与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变化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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