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公告编号:2026-009
证券代码:836793 证券简称:金晟科技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2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2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件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开庭审理,并取得兴城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辽 1481 民初 4124 号。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4
日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6)辽 14 民终 861 号,
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开庭,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
姓名或名称: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本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原审被告/上诉人
公告编号:2026-009
姓名或名称: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何满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12 月 8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
告购买智慧黑板触控一体机、OPS 模块、交互式触控一体机等教学设备(具体详见采购合同附件),金额为 3874239 元。第五条约定:“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100%”。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运至被告指定的
地点,被告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签收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货物类)》,确认
收到合同项下货物。2023 年 11 月 14 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 3874239 元
的增值税发票。目前,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届至,被告仍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兴城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辽 1481 民
初 4124 号,判决如下:
被告渤海船舶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给付货款 3874239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387423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 5.4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802 元,由被告渤海船舶职业学院承担。被告渤海船舶职业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辽宁金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 37802 元,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被告/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提交民事上诉状。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公告编号:2026-009
原审被告/上诉人上诉请求:
1.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25)辽 1481 民初 4124 号民事判决中关于上诉人向
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约 424,229 元的判项;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案涉采购合同对逾期付款利息未作约定,原审判决判令支付利息缺乏合同依据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 2022 年 12 月 8 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仅约定“验收合
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 100%”,未……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