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6810 证券简称:创扬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 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原则上,以公司住所地为会议召开地点或公司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六条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
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本条第(十)项所指“重大交易”,系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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