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6810 证券简称:创扬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编制公司定期报告或定期报告摘要;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对于董事会的授权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授权应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二)授权事项、权限、内容应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
(三)不应授权董事会确定自己的权限范围或幅度。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处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股东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关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的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拥有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处置资产、资产抵押等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银行借款融资、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部分;
(二)交易(除提供担保外)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的部分;
(三)银行借款或其他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融资方面,决定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高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银行借款或其他类金融机构融资;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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