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6810 证券简称:创扬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
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但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及其下属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对子公司的担保除外。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 12 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至第(三)项的规定。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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