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6810 证券简称:创扬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
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 式和决策程序,保证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 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创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经理和副经理的职责权限作出规定,并对公司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作出规定。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水平。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聘任的经理或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该聘任无效。
经理或经理经营班子其他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财务总监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适用于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各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提名和任免程序如下:
(一)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经理每届任期 3 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0日书面通知董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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