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6 16:43:45 股吧网页版
永泰股份: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勤、谢申丽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10:00在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9号财富大厦B座第14层5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http://www.neeq.com.cn)刊登了《重庆永泰水处理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显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77,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9%。

(三)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97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公司2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