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8 17:58:01 股吧网页版
丁义兴: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836816 证券简称:丁义兴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丁义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上海丁义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丁义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丁义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召集、召开并充分行使其职权,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丁义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
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
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会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的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
点。

第八条 股东(含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
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之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负有诚信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不得利用各种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
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相应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