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贝恩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贝恩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贝恩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贝恩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恩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贝恩施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广东省贝恩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贝恩施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贝恩施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广东省贝恩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街
道兴运西路 2 号 1 楼会议室召开。
贝恩施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6,077,437 股,占贝恩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9248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贝恩施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6,077,4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26,077,4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26,077,4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2025 年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同意 26,077,4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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