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华迅智能:董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6830 证券简称:华迅智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宜都华迅智 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管理制度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 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宜都华迅智能输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
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九)最近 36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及以上或通报批评 3 次
及以上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第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能有足够的了解。

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