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5
证券代码:836831 证券简称:蜜思肤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蜜思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蜜思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若
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 3 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
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相关主体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在稳定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实际控制人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实施主体的优先顺序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并由各方协商确定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的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
市之日起的第一个月内)或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3、单次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高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的 50%;
4、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增持时公司总股本的 2%。
(二)董事(独立董事及外部董事、实际控制人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根据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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