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6831 证券简称:蜜思肤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蜜思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蜜思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蜜思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 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 “《治 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蜜思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做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制度第五条所述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该公司不因此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
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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