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6831 证券简称:蜜思肤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蜜思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蜜思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蜜思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苏州蜜思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据《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公司治理规则》规范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管理。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若某一行为需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七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发
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之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予以保密的范围。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后,在未完离任审查、档案移交等手续前,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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