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3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www.junhe.com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 号 黄龙万科中心 A 座 16 楼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4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5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5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5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5
六、结论意见......6
关于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2 时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的法律、法
规、规章及《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浙江加力仓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
题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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